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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存储超一万人脸信息应向网信部门备案

8 月 8 日消息,IT之家从网信中国获悉,为规范人脸识别技术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起草了《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承担社会责任,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方可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或者依法取得书面同意。在公共场所、经营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远距离、无感式辨识特定自然人,应当为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为紧急情况下保护自然人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并由个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主动提出。

征求意见稿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人脸信息的,应当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单独同意或者书面同意。在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或者存储超过 1 万人人脸信息的人脸识别技术使用者,应当向所属地市级以上网信部门备案。除法定条件或者取得个人单独同意外,不得保存人脸原始图像、图片、视频,经过匿名化处理的人脸信息除外。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应当事前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并对处理情况进行记录。

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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